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01-10 【字体:

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构职能


      义马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事业发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三门峡市有关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事业发展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系统的体制和机制创新。加强文化、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组织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及旅游、文物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组织实施大型文化设施建设、旅游重大工程,指导、监督、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广播电视、旅游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及图书馆、文化馆、办事处文化中心事业和社区文化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化艺术发展,组织管理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组织实施重大公共文化公益工程,指导、监督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五)负责全市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区域内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组织全市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全市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全市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

      (六)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古籍保护整理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七)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发展,组织文化产业招商引资,促进对外文化贸易。指导扶持广播电视和动漫、游戏等产业发展,指导文物单位开发利用及衍生产业研发。

      (八)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新闻出版、电影、文物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对相关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管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对其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十)负责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十一)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与科技融合,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监管应急广播建设及运营。

      (十三)拟订全市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的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四)按照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各种专业人才,组织系统内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要内容的职工教育培训。

     (十五)负责组织、策划和承办以政府名义举办的文化、旅游节庆、会展及相关的专题活动。

      (十六)根据《广告法》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广播电视及其它视频广告管理职能。

      (十七)制定全市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大旅游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及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

      (十八)负责全市国际、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星级餐馆和旅游景区质量划分与等级评定标准的执行和监督实施工作。指导旅游商品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交通工作。

      (十九)推动全市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市对港澳台旅游市场的推广工作。

      (二十)加强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系统的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职责。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