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
通 告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一)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天山路以东、八一路以西、迎宾大道以南、人民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我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二、禁用区标准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限值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等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七)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印发的《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21〕2号)同步废止。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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