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关于印发义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义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义马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义各单位

义马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82

 

义马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预防控制重大疾病,进一步提高社会卫生健康综合治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爱国卫生工作是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制定全市的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应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领导,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工作计划,使城乡卫生状况改善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所需人力、物力、财力要给予足够的保障与支持。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的爱国卫生组织,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设立的爱国卫生组织,在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九条  主要职责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城市、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社区/居民小区)活动,推动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检查活动;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宣传,执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各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

  (三)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积极探索创建健康城市,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社区/居民小区)、健康单位(社区/居民小区)活动,推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城市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研讨;

  (六)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各成员单位爱国卫生组织主要职责: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

  (二)动员、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群众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先进单位(社区/居民小区)活动,开展创建健康单位(社区/居民小区)活动,开展环境综合治理、病媒生物防制和疾病控制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划分,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当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卫生基本建设(包括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阶段实施。

  第十二条  市卫生、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全民卫生和保健意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常识教育。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全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

  (二)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制;单位、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和单位、临街经营户实行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卫生秩序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制度。

  第十四条  以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以及河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有关规划,制定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开展以普及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单位、卫生社区建设活动。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做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

  各成员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要求:

  (一)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污物,硬化道路交通,填平坑洼积水场地,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窨井流水畅通,有机垃圾有密闭容器并做到定点倾倒,露天物品堆放整齐,无卫生死角;

  (二)室内卫生:室内、走廊、过道、楼梯、墙面、地面清洁,窗明几净,无积尘、蛛网,无废弃杂物,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厕所水冲式,无垢、无臭、无蝇蛆、无粪便满溢,卫生工具配备齐全;

  (三)食品卫生: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食具严格消毒,防鼠、防蝇、防腐、防尘设施齐全,各类定型包装食品有生产日期、保存日期或保质期,禁止出售腐败变质食品;

  (四)公共场所卫生:空气质量、采光、噪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共物品严格消毒;

  (五)积极开展门前五包门内达标活动,不乱堆乱放杂物、废弃物,及时清除乱贴乱画,规整各种线缆。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在市城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粪便、焚烧树叶、丢弃废物;禁止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便溺。

  第十六条  加强控制吸烟、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市区内严格限制养犬。限制养犬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城市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市区农业户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活动,使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内。

  第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灭鼠药物和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管理办法,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街道办、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组成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聘任。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设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助爱国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曾被授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爱国卫生荣誉称号:

  (一)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

  (二)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监督检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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