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关于印发义马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义马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放大和导向作用,带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本市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纾困帮扶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21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而设立的引导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义马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发展方向、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科技型、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经市金融工作局、发改委、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科协、税务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筛选确定进入《贷款企业准入名录》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企业名录库根据企业发展实际情况每年更新一次。近三年内已上征信黑名单、有偷逃税漏税行为的企业不符合贷款企业名录准入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义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坏账,在进行清收和追偿后仍不足以弥补贷款银行损失时,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给予贷款银行风险补偿的制度。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发改委、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财政局、统计局、审计局、科协、税务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义马市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义马监管组作为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筛选年度风险补偿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做好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贷款增长量和损失类贷款的调查核实;做好风险补偿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启动金额为500万元。今后年度由市财政局按照贷款银行上年度对《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实际发放贷款净增长额的3%确定新增补偿金,与上年度存量补偿金总额共同组成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并存入专户封闭管理。贷款银行对本机构发放上年度名录库内中小企业贷款实际净增长额进行认真统计核实,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义马市支行、三门峡银保监分局义马监管组等部门对贷款实际净增长额进行联合核实。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自发文之日起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的新增贷款。

第十条  补偿条件:(原则上要求执行贷款当月LPR,最高上浮不超过400BPS,不得以中间业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利息或其他额外费用。银行员工内外部勾结,以欺诈等方式发放形成的违规贷款或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贷款损失,不予以风险补偿。当合作银行贷款逾期或不良贷款金额达到名录库内企业贷款余额的5%时,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转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风险的贷款,按银行、担保公司风险承担比例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20%。为支持科技型、高新技术型企业发展,对于银行金融机构所发放科技贷风险补偿标准为贷款实际损失的30%,科技贷名录由金融工作局、科协、中国人民银行义马市支行共同认定;为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普惠小微信用类贷款补偿比例为贷款银行向名录库中的企业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的30%。单户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额为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贷款银行实际损失补偿的前提是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发生实际损失后,积极开展追偿、清收等处置工作后不足弥补损失的,由市财政局按贷款实际损失20%30%的标准动用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对已补偿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银行应继续安排专业团队积极开展贷款盘活或处置追偿工作,已补偿中小微企业贷款处置收回的资金,应先认定为收回本金,按收回情况同比例退还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向《贷款企业准入名录》中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产生的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小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后,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实际应补偿损失数额大于风险补偿专户资金数额的,应由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出具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补足差额部分,从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划转。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施定期审计检查,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的动用和退还情况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挪用、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对违规银行业金融机构终止贷款风险补偿,对违规企业不再给予支持,取消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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