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日
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河南省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响应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是应对我省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主体。根据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地震应急需求,省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省级组织指挥体系
省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前方指挥部组成。省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地震应急工作。
2.1.1 省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地震局、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宗教委、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粮食和储备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河南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河南黄河河务局、省气象局、河南银保监局、河南能源监管办、省地震局、河南煤监局、民航河南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红十字会、中国地震局物探中心、省科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机场集团分管负责同志。
省指挥部主要职责:指挥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接受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向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派出前方指挥部。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在省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应对较大、一般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分设省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地震局、应急厅。
2.1.2 前方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设立前方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省委、省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省应急厅、地震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地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可派出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指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县组织指挥体系
2.2.1 领导机制
市、县级可参照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县指挥部),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
2.2.2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 指挥协调
2.3.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应对工作。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立后,下一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3.2 现场指挥
省指挥部设立前方指挥部的,市、县级现场指挥部要服从前方指挥部的领导。市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级政府的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上级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的,下级政府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3.3 协同联动
驻豫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2.3.4 跨区域响应
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
3 地震灾害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Ⅰ、Ⅱ、Ⅲ和Ⅳ级。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涉外事务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下,省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派出前方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省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现场监测、烈度调查与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地的县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地的市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省指挥部根据灾区所在地的市指挥部请求,派出现场监测、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等人员,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3.6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市、县级政府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地震局报告灾情和震情。省指挥部启动Ⅰ、Ⅱ响应后,市、县级政府配合省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地震监测预报
省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省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推进地震预警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的地震预警体系。省地震局和市、县级应急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预报意见按照权限发布临震预报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2 预防措施
4.2.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地震构造探查,尤其是对重点地区、重点城市及其附近的主要断裂开展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展地震危险区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4.2.2 预报区预防措施
省政府组织督促预报区所在地政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监测以及地球物理观测、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工作。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引导,平息谣传、误传。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1.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中部战区司令部、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省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省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1.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电话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4)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5)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6)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省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
5.1.3 指挥部启动
省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驻军、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部署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工作,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情请求国务院支援。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1.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省指挥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组织驻豫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省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
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省教育厅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省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国(境)外红十字会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省公安厅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交通畅通。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机场集团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机场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黄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对损毁的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省应急厅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应急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省应急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省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应急厅、地震局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防范次生灾害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所在地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河南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直管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开展社会动员
省应急厅、地震局组织指导社会动员工作,根据灾区需求等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组织、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非灾区省辖市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维护社会治安
省公安厅会同武警河南省总队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0)宣传报道
省指挥部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和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省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11)涉外事务
省委外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抗震救灾工作中的涉外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在豫外国人管理工作;协助省委宣传部制定对外表态口径,负责外国记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来豫采访管理有关事宜。
5.1.5 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地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省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市、县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1.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2.1 应急响应启动
(1)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中部战区司令部、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
(2)省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领导全省抗震救灾工作。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省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研究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2.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电话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4)省地震局利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5)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利用卫星导航定位、航空遥感、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等技术系统,获取、制作灾区影像、地图、重要工程设施资料,并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6)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省指挥部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
5.2.3 指挥部启动
省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前方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工作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10)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省指挥部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生命探测仪、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按照《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对接办法》组织驻豫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其他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筹集和运送急需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省应急厅指导当地政府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省教育厅指导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省公安厅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河南黄河河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黄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震,发现损毁水利设施后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省应急厅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应急厅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财政拨款后,省应急厅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现场地震流动监测,恢复监测设施,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省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省应急厅、地震局会同灾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防范次生灾害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做好应急技术支撑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河南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直管黄河防洪工程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核设施、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8)维护社会治安
省公安厅会同武警河南省总队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省指挥部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省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参与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5.2.5 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县(市、区)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救援,实施抗震救灾工作,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省前方指挥部到达现场后,领导、指挥市县现场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军区、武警河南省总队等单位,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省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3)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预案和应急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电话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2)灾区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4)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3.3 指挥部启动
省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
(2)省级武警、消防、医疗等救援队集结待命。协调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派出现场工作组,协助开展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对口支援。
(4)向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5.3.4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解救被掩埋人员。
(2)医疗救治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内医疗卫生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服从省指挥部派遣。协调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安置受灾群众
省应急厅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赴灾区指导当地政府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省教育厅指导灾区教育部门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灾区所在地政府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省交通运输厅、通信管理局、水利厅、电力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支援、指导当地有关部门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水利设施损毁后立即紧急抢修排险。
(5)灾情救助
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根据灾区应急需要,省应急厅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监测评估
省地震局组织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省应急厅、地震局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7)防范次生灾害
省自然资源厅、应急厅、河南煤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灾区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协助开展各类次生灾害的风险防范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5.3.5 市县应急
灾区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在上级派遣的工作组的支持下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3.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5.4.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迅速将震情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同时通报省应急厅。
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
(2)省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由省应急厅、地震局等部门视情派出人员,协助灾区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现场震情监测与趋势会商、地震烈度评定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3)由灾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5.4.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灾区所在地县、市级政府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上一级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应急部门和地震部门。
(2)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4.3 应急处置
(1)监测评估
省地震局协助灾区所在地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应急部门加强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快速了解灾区有感程度,确定地震有感(破坏)范围。
省应急厅、省地震局指导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2)次生灾害防范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做好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5.4.4 市县应急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及县(市、区)政府迅速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做好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工作。
5.4.5 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完成,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以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级以上应急、地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灾害紧急救援、损失评估、地震烈度判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技术保障
省应急厅负责省应急指挥中心技术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实现省、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地震现场技术系统互联互通,确保省指挥部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省辖市、县(市、区)应急部门的高效指挥。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建设地震应急响应平台,强化监测数据处理分析能力,提供地震速报、震情研判和应急响应决策服务等信息。加强应急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协同会商、态势分析等业务系统建设,提供震情灾情信息保障服务。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抢险救灾必需的生活救助物资、抢险救援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级以上政府保障本级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省财政厅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要求,负责安排、拨付省级应急救灾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7.4 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地震、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事件
省内发生4.0级以下、3.0级以上有感地震后,省地震局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中国地震局报告震情,并通报省应急厅等有关单位。
震区所在地政府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省应急厅、地震局。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省地震局完成参数测定并上报省政府、应急部,通报省应急厅、河南煤监局及其他有关单位。
非天然地震所在地应急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应急厅、地震局。
8.3 地震传言事件
当省内出现地震传言、误传事件,并对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误传发生地应急部门、防震减灾机构应当将地震传言、误传事件报告省地震局、应急厅。省地震局上报省委、省政府、中国地震局。省应急厅、地震局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误传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传言发生地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传言、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误传事件。
8.4 邻省地震应急
地震发生在邻省但对我省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初步判定的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省地震局会同省应急厅建议省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地震局编制。预案实施后,省地震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应急厅备案。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地震应急预案报省地震局、应急厅备案。
9.3 监督检查
省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河南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河南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