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异动办理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

发布日期:2024-07-23 16:55     字体: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相关政策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办基一【2014】310号)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二、所需材料和操作流程

办理转学需家长提供也可)及学籍准确信息(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一)转学

家长需提供居住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房产证、居住证(三者有其一即可)及学籍准确信息(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并加盖转出学校公章),转入学校(接收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提出转入申请并上传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提交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二)休学

家长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长期修养的医嘱证明及病历证明,书面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在系统中上传说明休学原因的证明材料,提交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注:“休学”状态学生应先复学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三)复学

家长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康复医嘱证明,书面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核后在系统中上传说明 复学原因的证明材料,提交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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