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更正出生日期
受理部门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1、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2、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0398-586611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4.社区民警调查意见。
变更姓名
受理部门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2、公民的姓名用字要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3、不属于“正在服刑、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等五种情形的(以下简称五种情形)。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0398-586611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1、对14周岁以下公民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结;
2、对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变更人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户政窗口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3、对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声明不属于五种情形人员,派出所户籍民警首先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核实该人不属于被执行人后予以受理,并转交社区民警通过查询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等相关业务系统(必要时可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有不应变更姓名情形的,核准后报县级公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
受理部门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已登记常住户口的公民需要变更更正户口登记中的学历、婚姻状况、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本市(县)其他住址等内容的,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0398-586611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当场办理。
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根据办理的事项提交相关证件、证明。
变更民族成份
受理部门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
办理条件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义马市政务服务大厅公安户政窗口0398-5866110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
户政窗口受理,核准后报县级和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
所需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的《河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审批意见书》;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书面申请;
4、《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