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4-09-03 15:17     字体:

1.就业见习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就业见习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通过开发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提供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锻炼,帮助见习人员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的一项就业服务制度。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

适用对象:就业见习补贴的适用对象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本市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申请方式: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见习补贴模块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留用见习人员的见习单位,还需提供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书复印件。

2.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的适用对象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奖补标准:对达到省级标准的就业见习基地,省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省级见习基地模块进行申请。

申请材料:(1)见习单位清理复查合格认定文件;(2)近两年见习任务完成情况总结;(3)突出事迹、奖励或荣誉复印件材料。

3.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一次性求职补贴的适用对象: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一次性2000元/人。

申请方式:登录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http://hnjy.hrss.henan.gov.cn/jyweb),通过注册申请获得个人登录账号,进入“就业补助资金——一次性求职补贴”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完整准确填写个人申请信息,上传有关困难类别资质证明及相应家庭关系证明材料并签署申请承诺,完成网上申报。其中,学籍证明复印件或申请者学籍名单由所在学校统一出具,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请材料:(1)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证明材料;(2)符合条件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3)符合条件毕业生学籍证明复印件。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对象: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现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1)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方式:向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部门或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

申请材料:(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2)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3)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4)社保缴费凭证(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提供)。

5.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按现行《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义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对象共三类:(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3)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给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申请方式:用人单位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向义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②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④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⑤社保缴费凭证(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提供)。(2)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类证明复印件;②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创业培训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创业培训补贴的适用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

补贴标准: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200元/人,“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1000元/人,“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10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

申请方式:个人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构所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河南省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其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身份证复印件替代,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替代;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2)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交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花名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以身份证复印件替代,非毕业年度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身份证、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替代;培训人员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定点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的垫付培训补贴协议;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号信息。

7.一次性开业补贴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一次性开业补贴的适用对象: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5000元。

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或到工商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1)开业补贴申请表;(2)创业者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无法通过内部核查的提供);(3)创业者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材料(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4)营业执照;(5)工资支付凭证;(6)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7)正常经营证明材料(连续6个月经营流水在5000元以上);(8)实地核查照片。

8.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的适用对象、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补助的适用对象:经评审认定的省级大众创业优秀项目。

补助标准:对评选为省级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的,省里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项目补助。

申请方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请人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1)河南省大众创业扶持项目申报表;(2)项目发展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分析、企业优势分析、创业团队及股权结构、项目经营进展情况(包括员工人数、总资产、销售量、利润等)、发展规划、扶持资金拟使用方向等;(3)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项目法定代表人符合相应身份的证明(大中专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须进行失业登记,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复印件,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中是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提供与上述人员同样的材料,属于返乡创业农民工的提供在乡镇或农村的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6)专利证书或行政许可证书及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如无此类证书可不提供);(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发放台账;(8)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电子版;(9)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就业的项目,提供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10)项目经营场所视频(8分钟以内电子版);(11)企业最近六个月银行流水单;(12)申报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除提供1至11项材料外,还需提供8分钟以内的项目介绍PPT,主要包括《项目发展计划书》要求的内容(仅提供电子版);项目最近4个季度的税务报表;最近六个月的工资发放表、缴纳社会保险凭证,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人以上)。

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适用对象、政策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创业人员。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政策标准: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申请方式: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或当地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线下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承诺书,下同)、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关证件原件;申请人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种养殖承诺书等经营证明原件;反担保相关材料(符合免反担保的可不提供);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适用对象、标准、办理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适用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

奖补标准: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省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办理流程:(1)申报。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知,在规定申报时间内,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河南就业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初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材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专家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4)实地查验。对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查验。(5)公示认定。对通过实地查验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协调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孵化基地。

申请材料:(1)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表;(2)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申请省级基地需提供市级基地认定文件);(3)基地依法设立或批准成立的证明材料;(4)基地独立运营机构营业执照;(5)基地基本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孵化场所面积证明材料;功能分区明确(设有苗圃区、孵化区、加速区);创业服务大厅面积(包括大厅实拍图);公共区域信息(培训教室、会议室、路演厅等);公用设施信息(包括设备清单、投影仪、复印机等);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坐落位置平面图、工商营业执照)。(6)基地服务功能证明材料,包括管理服务团队资料;孵化管理制度(入园和出园条件、孵化年限等);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创业导师开展创业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创业测评服务(测评系统名称、功能概述);融资服务记录(创业担保贷款、风投等);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和项目路演服务记录(活动签到表、日程表、活动内容等);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台账(入孵企业享受政策情况);视频短片(不少于5分钟)等宣传资料。(7)孵化绩效证明材料,包括基地成立以来,入孵实体总名单(创业实体入孵花名册);出园企业名单,总体孵化成功率(出园实体档案);在孵创业实体材料(在孵实体名单、工商营业执照);入孵企业提供就业岗位数量(提供员工花名册);近3年获得的创业孵化服务方面的荣誉证书(包括荣誉文件)。(8)上年度报告,包括在孵企业数量;出孵企业数量;上年底在孵企业年总产值;上年底在孵企业员工总人数。

1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管辖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民化审批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3〕2号)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省、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许可权限下放至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由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12.法人变更,是否需要变更劳务派遣许可证?

答:劳务派遣单位法人变更,需要及时提出变更劳务派遣许可证。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事项、有效期限、编号、发证机关以及发证日期等事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及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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