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C3A966877FD76719E0F164E650E560B5?region=411281000000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398-22066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