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4-08-28 16:53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C3A966877FD76719E0F164E650E560B5?region=411281000000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398-220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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