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名称裁定(权限内)

发布日期:2024-08-28 16:41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二、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D7D11EB9C7E5E8FD9E086F050672FE79?region=411281000000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398-2206697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