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的表彰奖励

发布日期:2024-08-28 16:36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二、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8E8EFC62FA90A3137541C3D60EC49B86?region=411281000000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398-220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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