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发布日期:2024-08-28 16:29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二、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FCFA0DB3CF7915573EB81B3576D7AC90?region=411281000000

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0398-220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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