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事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日期:2024-08-28 10:10     字体: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实施主体

义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办理指南

https://www.hnzwfw.gov.cn/portal/guide/FA50C8C4A0A069D3C4BB81C98A986CFD?region=411281000000

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398-2209993

投诉邮箱:ymsfyjkk@126.com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