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类事项--预防接种单位

发布日期:2024-08-29 09:28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二、办理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经过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的有关证件。

3)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四、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现场验收--审批--颁发门诊标牌 

五、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398-2209910

投诉电话:0398-2206698

ymwsjsw@126.com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