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4-08-29 16:51     字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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