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发布日期:2024-08-28 16:18     字体: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植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服务对象

公民

三、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及时间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2.分办转办:对群众咨询一般服务事项,按知识库可以解答的,由卫健委办公室工作人员直接答复;工作日期间,超出知识库内容的,通过三方通话方式转相关单位现场答复或限时答复。

3.回复:对诉求人咨询、求助、投诉等事项办理结果按原咨询投诉渠道回复诉求人。

六、服务要求

对应急类事项,承办单位应立即办理,并在交办的当日答复诉求人;对咨询类和求助类事项,应在交办5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投诉类事项,应在交办7个工作日内办结和答复诉求人;对通过网络交办的不属本单位职责的诉求事项,应在收到交办事项2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对情况复杂、办理工作量大的诉求事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向提出延长时限申请,并说明延长时限的依据和理由,经市政府办同意后,由承办单位延期办理。

七、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398-2206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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