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改善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结合我市实际,义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通告》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通告》的背景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十四五”期间,对高污染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实施更加精准、科学、依法管控。在移动源污染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是主要组成部分,尤其是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浓度高,流动性大,已成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成为移动源污染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24〕12号)提出,“扩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提升管控要求”。《河南省2024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提出,“更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豫政 〔2024〕12号),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提出的“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 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三)出台《通告》的目的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通告。
二、制定《通告》过程
2024年10月,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在公告起草前先后参考了三门峡市、卢氏县等《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和河南省环委会办公室印发的《三门峡市2024年蓝天、碧水、净土和柴油货车四大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 〔2024〕12号)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我市《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并向各市直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法制初审、公平性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多次修改,最终定稿。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通告》征求了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涉及的8个市直单位,最终均无意见。
四、《通告》的重要举措、处罚措施
《通告》从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方面入手,着力解决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无序管理的
状态,对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违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要求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惠民利民举措
《通告》将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发现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
六、涉及范围
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一)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天山路以东、八一路以西、迎宾大道以南、人民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我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七、执行标准
禁用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等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
八、文件时效
通告自2024年12月13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印发的《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21〕2号)同步废止。
九、关键词诠释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标准限值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
十、政策问答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是什么?
市区建成区全部区域:天山路以东、八一路以西、迎宾大道以南、人民路以北(不含上述道路)形成的闭合区域;我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有哪些?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用于非道路上,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程机械(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旋挖机、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混凝土输送泵、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有哪些管理要求?
禁用区内, 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等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如果违反禁用区管理要求如何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
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
销售渣油和重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1.解读机关: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义马分局
2.解读人:李少华
3.政策服务咨询电话:5580001-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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