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义发改〔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06-18 10:41     字体:

义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驻义各企业、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三门峡市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社会中介执业行为,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中介机构监管范围

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组织。本通知所规范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涵盖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所要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资产、土地、房地产、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项目环境影响等评估机构;检测、检验等鉴定机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服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财务决算、施工图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咨询机构;房地产、招投标、拆迁、拍卖、法律服务等代理中介机构。

二、明确中介机构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划部门负责地形测绘、房产测绘、规划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资源论证编制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国土部门负责土地评估、宗地测绘、地质灾害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造价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代理、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拍卖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涉及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程设计、测绘、资产评估、拆迁服务公司、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代理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经科、教育、市场监管、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招投标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绩效。

三、明确中介机构监管措施

(一)完善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机构专业资质认定制度,把好中介组织准入关,中介组织在依法办理手续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告知归口主管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投资运作、财务状况等监督管理,强化日常营运情况监管,特别是服务质量、服务水平、执业报告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办事标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订符合审批部门要求、中介机构实际和业主利益的具体办事流程,规范办事行为,缩短办结时限。健全完善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展执业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中介市场规范有序。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购买中介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审核管理机制,做到持证上岗,对依法应取得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业务。

(二)建立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彻底脱钩,不得存有利益联系,不得利用中介机构谋取自身利益,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变相进行行政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通过中介超市的操作方式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审计、招投标代理等事项,应通过中介超市以公开交易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三)加强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积极支持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中介服务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凡进入中介服务行业的中介机构,都应加入本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制度,督促中介机构亮证、亮照经营,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办理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四)规范收费行为。中介业务应由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承办,中介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中介业务。除提供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价质相符。除国家物价部门另有规定外,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行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行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的信用档案,加快完善以诚信数据收集范围、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积极整合检察、司法、金融、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招投标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信息,建立中介机构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的信用档案库,实现信息共享。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中介机构的诚信评定状况进行公示,对诚信等级差且经审查确认后被列入“黑名单”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我市从事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中介业务,并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审计、评估、鉴定、认证等结果的抽查审核机制,对出具的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的结果与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提出异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若存在违法违规中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六)加大考核惩处力度。健全惩处机制,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资料,出具虛假验资、审计、评估、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的,除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规范执业行为,制订出台具体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义马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义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义马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促进公开、公平、公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价范围

 

第二条 在义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土地房产评估测绘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担保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环评机构、咨询机构、报关报检机构、税务代理机构、拍卖典当机构等。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三条 根据中介行业特点,结合我市实际,围绕以下内容进行信用评价:

(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从业人员数量、资格符合规定要求;

(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侵犯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

(三)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业人员情况等各类信息公示制度;

(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

(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价每年一次,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社会评议、投诉举报、信访反映以及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意见综合进行。

第六条 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行业依据得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确定A、B、C、D四个等级,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A级比重一般不超过20%。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具体评价细则,报发改委审定后实施。市发改委对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介机构,一律定为D级:

(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或其它证明文件的;

(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配合信用评价,连续两年不提供评价资料的;

(五)其它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对初步确定的评价等级实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正式确定后,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要采购中介服务的,招标文件中应注明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A级信用中介机构享受下列优惠:

(一)优先推荐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推荐参评年度“诚信中介”;

(三)符合年检条件的,随到随检。

第十二条 B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正常管理。

第十三条 C级信用中介机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重点监管,在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时从严把关。

第十四条 D级信用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根据违法违规情况,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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