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请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回复
义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决字〔2024〕35号
申请人:左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左XX来信的回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左XX来信的回复》及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时限内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此行政复议及相关一系列行政争议围绕能否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及相关安全隐患问题。
1、本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限内提起。本案原告于2024年3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寄出的《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左XX来信的回复》,即申请人在收到履职答复书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本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发布)……(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申请人对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以解释性的回复,实则未予以依法处理,以搪塞歪曲法律理解代替其对第三人该小区物业公司有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对申请人通过正当途径寻求救济权利的侵犯,未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对原告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具有了可行政复议及可诉性。
3、不同意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本人来信的回复。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不同意本人安装充电桩,本人有如下几点理由。1.该建筑为高层住宅,地下车库未规划新能源车库车位,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且在消防设施方面,该地下车库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个消火栓和部分灭火器,电动车电池发生火灾会出现连续性爆燃,技防效果不明显,故不予同意安装,本人认为,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并非本人造成,而属于物业管理设施不完善,不应将物业的错误及不足归结到本人身上,并为本人带来不便。2.小区内并未设置专用的汽车充电桩且XXXX小区内禁止机动车进入何谈汽车充电桩。
综上,行政复议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给予相应法律补救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为相对人提供了排除行政侵害的可能性。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针对行政管理结果,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被申请人在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中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徒有形式,走过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经过详细调查后依法重新回复。
被申请人称:答复人因申请人行政复议一案,现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一、答复人的工作职责不包含“依法对XXXX物业公司拒绝给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盖章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
根据义马市委三定方案第三条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我局主要职责不包含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请求的“依法对XXXX物业公司拒绝给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盖章的问题履行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决定责任、执行责任、告知责任和送达责任。”,所以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申请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尽管申请人的申请不在答复人的职责范围内,但本着为民服务的宗旨,2024年4月18日上午,答复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两名执法人员任XX(执法证号:1612051XXXX)、胡XX(执法证号:1612051XXXX)与义马市XX小区物业负责人到义马市XX小区负一楼地下停车库进行现场查看,经勘察,目前XX小区整体尚未进行消防安全验收,该地下停车库未规划建设电动汽车独立的防火单元,也没有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且新能源车与汽油车混合停放。
根据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规定:“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2、地下汽车库内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目前该地下停车库不具备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书面回复不服,故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规定:“1、新建汽车库内配建的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2、地下汽车库内充电设施区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3、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车库内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本案中,申请人居住的XXXX小区《房屋所有权证》显示地下室面积为3469.6平方米,已远远超过了最大允许面积1000平方米,至少应设置4个防火单元,但却一个也没有设置,不符合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