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请求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履职信作出书面答复
义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决字〔2024〕34号
申请人:左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路,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信,但直至复议之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义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邮寄的履职信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邮政单号XA661664XXXXX,查询显示2024年1月19日已签收,信件内容是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XXXX小区物业公司拒绝给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盖章的问题进行查处。但直至复议之日,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故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尽快作出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我局已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左磊进行书面回复,订单编号:Z1773628515626XXXXX。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024年3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29日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复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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