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不服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结果
义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决字〔2024〕31号
申请人:蓝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自由职业,地址:XX省XX市XX区,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不服,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在12315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本人因为生活所需2024年1月15日在拼多多(XXXX专营店)店铺,购买了大人小孩治咳嗽的药干咳久咳不停咳嗽痰多停不下来消炎儿童止咳片(19.8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用语:胸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然构成了欺诈行为。然后我将此案通过12315APP反馈到该局,要求其协助我跟经营者协商调解,然而没想该局给我的回复竟然是 经现场核查,该图片上的“胸闷”配图说明是外在症状而并非药品适应症,后经过咨询医师,胸闷确实是咳凑病程中的表现症状之一,故认为该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对于此回复我感到不服,该局并未妥善处理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被申请人草率作出的回复是对此投诉举报的不负责,没有依法办事,实属玩忽职守,包庇纵容,严重渎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在12315平台进行反馈,反映其在义马市XXXX店(拼多多店铺)购买的“大人小孩治咳嗽的药干咳久咳不停咳嗽痰多停不下来消炎儿童止咳片”涉嫌虚假宣传。1月24日收到该起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调查,经现场核查,该药品(桔梗冬花片)为乙类非处方药,此类药物的特点是安全性更高,无需药师和医师的指导就可以购买使用,对于此类药品,它的特点就是属于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对于那些可自我认识和辨别症状,并能自我治疗的疾病,消费者可通过阅读药品说明书或咨询医师或药师后自己使用。该药店在拼多多网店销售时,在宣传页面中标注的“胸闷”并不是说明药品的功能主治,而是告知消费者该药品适用于如下症状,用以辅助消费者对该乙类非处方药进行判断和挑选,而经过查询相关医疗资料和咨询医生,久咳确实会有“胸闷”的症状出现。因此,我局认为这一款乙类非处方药的网络销售页面上,“您是否有以下症状”的条目下,出现“胸闷”一词,不能视为虚假宣传。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其并不能视为虚假宣传,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5日申请人在拼多多(XXXX专营店)平台店铺购买大人小孩治咳嗽的药(桔梗冬花片),到货后发现涉嫌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1月23日申请人在12315平台进行投诉,1月25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办结反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回复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