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对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不服
义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义政复决字〔2024〕29号
申请人:王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县XXX小区,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编号为41128174003XXXXX的违法停车处罚不服,于2024年1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违法停车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3年12月22日上午9:00左右,我在局医院外去往停车位的时候,迎面出来一辆车,就靠边让行,不料停在结冰路面上,会车过后无法移动。因我当时正在局医院住院,就去病房找朋友推车,直到9:40左右才把车推离冰面,停入车位。在此期间,因我离开车辆,被交警队以“违法停车”作出处罚决定。后来我在交管平台上申请撤销处罚决定,但平台所给联系电话一直打不通而无法办理。
被申请人称:2024年1月8日收到义马市人民政府关于王XX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高度重视,迅速上报主管领导,立即安排专人开展调查核查工作,现将调查核查情况进行如下答复:
一、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22日09时07分,豫XXXXX号小型轿车在千秋路不按规定停车。
二、核查结果
2024年1月15日,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通过调阅现场视频,核实该车确实违反了机动车不按规定停车、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
现场视频显示,豫XXXXX号小型轿车于2023年12月21日16点03分至2023年12月22日10点16分停车在禁停路段,不存在申请人描述:在2023年12月22日早上9点因会车路面结冰无法移动。
三、结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结合豫XXXXX号小型轿车2023年12月22日09时34分,摄录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是合法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2日,车牌号为豫XXXXX小型汽车在义马市千秋路违法停车,被义马市交警大队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项,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确实存在违法停车现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