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对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
义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义政复终字〔2024〕1号
申请人:李XX,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区,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的回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终止本行政复议。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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