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2 17:43     字体:

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升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对优化产业结构、培育增长动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豫政〔2020〕22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招商引资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的奖励,以及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和招商活动经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执行期限为2022-2025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科学发展、突出重点、创新方式、规范运作、公开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部门职责、使用范围、分配方法、监督检查等;审核省商务厅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省与市县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2021〕28号)有关要求,将奖励资金直接下达到各省辖市和相关县(市);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

  (二)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滚动管理的备选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部门绩效评价,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开展单位自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各县(区、市)进行项目申报并初审,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并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引进省外、境外资本(从境外、省外引进的法人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向我省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避免高耗能、高污染、低产出的落后项目以及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项目。

  (二)支持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投资。

  (三)经审核认定落户我省的企业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

  (四)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从事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包括商会、协会、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和招商活动。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1.引进境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

  2.引进省外投资项目。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并形成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奖励10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

  3.对引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与功能相关的产业项目,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0%。

  4.对引进的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我省项目,在既定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产业类别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河南“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规划(豫政〔2021〕50号)确定。

  5.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可以叠加,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6.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可以按不高于奖励资金20%的比例用于奖励企业高管或团队。

  (二)对现存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实收资本投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新设立的境外、省外企业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四)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到位资本金每5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项目投资者不得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五)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展会和招商活动。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鼓励省级党政机关采用市场化专业化模式举办展会和招商活动,根据展会和招商活动举办情况省财政给予节约经费奖励和创收费用奖励。省级党政机关经省委或省政府批准后参加国家级展会和招商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省财政可以参考《关于省级大型会展和招商活动项目支出预算标准的规定》(豫财预〔2019〕218号)统筹安排经费适当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印发的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县(区)商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省辖市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引进资金额度证明材料。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记账凭证等。

  (三)其他材料。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单位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四)落户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项目,由所在区管委会出具认定意见并签章。

  第十一条 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项目资金申报,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认定申请报告。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功能性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河南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四)申请企业管理或被授权管理及服务的境内外企的营业执照及资金到位证明文件。

  (五)母公司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任职或身份文件;母公司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或企业资金申报,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实行评审制度。省商务厅对奖励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第十四条 实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省商务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每年7月31日前,省商务厅将公示无异议项目随同下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一并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下达相应资金。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须将绩效管理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商务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目标,并在整体绩效目标框架内,指导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细化制定区域或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以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相应的绩效目标应当细化、量化、可衡量。省商务厅须将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审核备案,作为年度和周期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商务厅要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省财政厅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 市县和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针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省商务厅报送自评报告;每年3月底前,省商务厅应依据年度绩效目标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体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在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等主管部门按要求公开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结果等信息,接受人大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相挂钩机制,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限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按照被评价年度预算的一定比例扣减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直至取消此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发生变化需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按程序报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列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取消其今后一定时期有关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商务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条款实施动态调整,适时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18〕62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商务厅关于<河南省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贸〔2019〕124号)同时废止。


来源:河南财政厅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