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政办规〔2024〕1号关于印发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的通知
义政办规〔2024〕1号
义马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
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3日
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
为大力实施文旅文创融合战略,推动义马市文旅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培育建设一批文化内涵丰富、旅游特色鲜明、设施配套完善的文旅景区以及文旅文创企业,强化文旅品牌的打造和宣传,根据义马市文旅文创发展实际,特制定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
一、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
第一条 鼓励投资旅游景区建设。围绕鸿庆寺、新安故城遗址、豫庆煤矿旧址等文化旅游资源,打造具有义马本土文化特色的休闲旅游景区的投资主体,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以上的投资主体,经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进行A级景区申报创建,按照国家A级景区评定标准,对初次获得国家级AAAAA、AAAA、AAA级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旅行社开拓客源市场。各地旅行社招揽游客到我市旅游、研学等,入住义马市星级宾馆、酒店,以及被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精品民宿,年招揽游客住宿量达到3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奖补相应旅行社每人次5元。
二、支持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鼓励实体文化企业落地投资。围绕银杏等义马市特有的文化元素、历史底蕴等,在市场监管局注册为文化创新经营性实体并实际投产的文化企业,落地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经相关评定委员会对投资额审定后,给予落地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加大研发文创产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开发、生产、销售具有义马本土乡村特色的文旅文创产品(纪念品),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中获奖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五条 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文创产品生产销售、文化产业运营推广等类别的文化企业,经评定委员会对年营业收入审定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大力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第六条 鼓励改扩建或新建精品民宿。充分挖掘乡村文化旅游元素,利用现有闲置存量房,将文化和民宿相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乡村民宿品牌。对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经评定委员会验收合格被评定为“义马市精品民宿”的,由评定委员会授牌,并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成功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精品民宿的,同等享受上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培育乡村美食文化品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农家乐”,将文化旅游和乡村美食深度融合,形成具有本土特色的乡村美食文化品牌。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具有浓厚本土乡村特色,示范带动性强,经评定委员会按照星级农家乐评定标准评定为星级农家乐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2%给予奖励。
第八条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对文化融入好的旅游民宿、“农家乐”在品牌申报中给予支持,并积极向上争取相关政策扶持。
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开发
第九条 鼓励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传承项目的,给予1万元、6000元补助。
第十条 鼓励研发生产销售非遗产品。对当年研发、批量生产并上市销售的非遗产品,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非遗产品企业(团队),经评定委员会审定后,一次性给予每个系列2000元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展示中心。对当年新建或改建并正常营业的文化旅游商品店或展示中心,销售义马市本地特色文化旅游商品的品种不少于60%,经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商品展示区面积在50-100㎡区间的,一次性给予补贴5000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参加非遗比赛。经市文旅局推荐,对当年在国家级、省级文旅部门举办的非遗产品比赛中获奖的非遗产品企业(团队)、个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3000元奖励。
五、加强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中共义马市委宣传部、义马市政府办公室、义马市纪委监委、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义马市财政局、义马市农业农村局、义马市市场监管局、义马市审计局和义马市投资集团组成,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牵头单位,办公室设在义马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四条 评定委员会职责。评定委员会负责为义马市文旅文创融合战略发展奖补办法进行解释说明,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景区、文化企业、民宿、农家乐、文创产品的规模、投资额、营业额等进行严格评审。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在有关成员单位的监督下进行,并对市政府负责,相关工作认定经市政府对应议事机构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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