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义马市矿山剥离物综合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义马市矿山剥离物综合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十届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7日
义马市矿山剥离物综合回收利用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科学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严格规范超贫磁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19〕46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已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19〕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义马市境内矿山开采过程中,剥离的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剥离物是指采矿权人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在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剥离的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在使用以往和现在采矿过程中堆放的砂、石、土、煤矸石等剥离物的,使用人需制定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开发利用等方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第五条 综合回收利用其他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剥离物的,使用人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公开竞拍取得剥离物使用权。
第六条 剥离物竞得人根据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七条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山开采过程中剥离的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制定综合回收利用方案。
第八条 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山开采过程中剥离的砂、石、土、煤矸石的,提供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储量动用等资料,作为开发利用依据。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企业年度开发利用储量计划,通过遥感技术,多部门联合等手段对矿山企业利用储量进行核实。
第十条 对瞒报、漏报开发利用砂、石、土、煤矸石等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依据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公开竞拍取得砂、石、土、煤矸石等整体或部分资源储量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回收利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矿山开采过程中不可避免剥离的矿产资源,有国家规定矿种储量规模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权益金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交市财政主管部门,所需评估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实施的生态修复项目及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等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可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资源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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