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化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义马市文化市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职责; (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 (三)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文化市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文化市场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 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文化市场行政检查情况; (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九)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文化市场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单位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